|
| 群众办事须知 |
| 一、咨询、发放各类申请表、档案迁移加意见,请直接到1号窗口,不须到取号机取叫号小票。
二、已到银行缴费的业户,不必到取号机取叫号小票,请直接凭缴费发票(单据)到收费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也可通过银联卡缴费。
三、窗口办理业务的说明:
1、科长值班窗口(9号窗):处理群众投诉,检查各窗口工作落实情况。
2、名称查询受理窗口(10、11号窗):查询名称;受理名称申请;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受理窗口(2-8号窗):受理开业、变更、注销、转制、遗失补办申请。
4、收费发照窗口(12、13号窗):收费发照;代理刊登报纸公告业务。
5、档案查询窗口(16号窗):企业档案查询;办理档案迁移业务。
注:
1、到科长值班窗口办理业务无须凭叫号小票;
2、企业申请开业时,必须由(1)股东代表或(2)有代理工商登记资格的公司的员工递交申请材料(属第2种情况的,需提交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员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必须由公司股东委托的代理人递交申请材料,需提交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
| 企业档案查询办法 |
一. 为了有效地利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局《企业法人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采用计算机网络工程和自动化查询技术,建立准确、快捷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系统,提高企业登记档案信息的综合利用效能。
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四. 向社会提供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范围分为两类:
(一) 社会各组织和个人可以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内容包括:(1)企业登记事项;(2)企业登记报批文件;(3)企业变更事项;(4)企业注销(吊销)事项;(5)监督检查事项(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及帐号除外)。
(二)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查询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以外的全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持有关诉讼证明、仲裁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查询上述相同范围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五.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中涉及的秘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
六. 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应查询人的要求,可以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方式为计算机电子档案。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查询书式档案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部门批准。
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获得的资料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也不得公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九. 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档案不收查询费。查询费、复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
|
| 企业登记管辖范围 |
在本区管辖范围内设立的以下企业,由我局负责登记:
1、区政府授权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区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单独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区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4、乡镇(街)股份合作企业改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5、区属单位、社团组织及其他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6、本区以外的单位(不含省、市政府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与本区单位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7、法人或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16类特殊行业除外);
8、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
9、以下16类特殊行业:(1)企业登记代理;(2)金融证券;(3)保险、典当、拍卖行;(4)邮政;(5)电信;(6)电力;(7)连锁经营;(8)出国留学咨询;(9)会计师事务所;(10)审计师事务所;(11)税务师事务所;(12)财务公司;(13)期货公司;(14)港澳台人员办内资企业;(15)部队、武警、安全等国家党政机关保留的企业;(16)原市属国有企业及分支机构、集团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由广州市工商局负责登记。
10、除第5点所列企业类型、行业以外的,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下的其他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企业等)。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自主选择到市工商局登记或所在地分局登记。 |
|
| 服务承诺 |
1、热情服务,礼貌用语,耐心解答;
2、办事公开、公正、公平;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3、热情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
4、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受理;
5、受理后,按期办理完毕;
6、法定时间为: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申请开业(设立)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申请变更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申请注销登记的,15日内作出核准注销或者不予核准注销登记的决定(有限公司自公告三次后起计算)。
7、便民时间为:申请名称登记3个工作日、开业(设立)登记15个工作日、变更登记10个工作日(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三次起计算)、遗失补领执照10个工作日(自公告后计算)、注销登记10个工作日(有限公司自公告三次后起计算)内完成。 |